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農業專用區,指供農業耕作使用之土地使用分
區。
需用土地人應於都市計畫規劃時,調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繼續
從事耕作之意願,作為劃設農業專用區面積及位置之參考。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配售辦法時,應會
商需用土地人並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土地配售說明會,且應於徵收公
告時,於公告事項內載明欲申請配售農業專用區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應選擇領取現金補償。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都市計畫應於農業專用區劃設完成後再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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