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
為必要之預防。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