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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八十四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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