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設有風速測驗器之站,測知風速達每秒二十公尺以上時,該站站長應將
  情況隨時通知調度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將情況通知開出站之列車司機員及車長。
  二、對通過之列車,得令其停車。如係中央控制區間,應速報調度員辦
      理停車措施,並依前款規定通知之。
  三、空車及載有質輕體大貨物之貨車,應避免掛運。
  四、在站停留之車輛,應作嚴密防止轉動之措施。
  未設風速測驗器之站得知風速達每秒二十公尺以上時,均應依前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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