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運轉中,因天氣情況,在一百公尺之距離難以望見號誌之顯示時,
  有關人員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乘務員或站長應將情況通知調度員。
  二、列車由鄰站開出後,不得准許對妨礙該列車進路之調車。
  三、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列車到達線發生障礙或有妨礙列車進路而預料
      於車到站前不能開通時,站長應通知對方站站長或中央控制區間之
      調度員不得令其開出。
  四、列車應時時鳴放長緩汽笛一聲之號訊,促使有關人員注意列車駛近
      ,必要時,並應適宜減低速度。
  五、難以望見進站號誌顯示時,列車應以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之速
      度注意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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