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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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