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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