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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 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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