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
  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立法理由〕
  永久測量標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管
  理維護。如發現行為人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
  其效用,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以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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