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以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免納一切對人或
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例。
(一)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價格內之一類間接稅。
(二)對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課徵之捐稅,但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不在此限。
(三)接受國課徵之遺產稅、遺產取得稅或繼承稅及讓與稅,但第五
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在此限。
(四)對於自接受國獲致之私人所得,包括資本收益在內,所課徵之
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或金融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
本稅。
(五)為供給特定服務所徵收之費用。
(六)登記費、法院手續費或紀錄費、抵押稅及印花稅,但第三十二
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二、領館服務人員就其服務所得之工資,免納捐稅。
三、領館人員如其所僱人員之工資薪給不在接受國內免除所得稅時,應
履行該國關於徵收所得稅之法律規章對僱用人所規定之義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