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以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免納一切對人或
      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例。
    (一)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價格內之一類間接稅。
    (二)對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課徵之捐稅,但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不在此限。
    (三)接受國課徵之遺產稅、遺產取得稅或繼承稅及讓與稅,但第五
          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在此限。
    (四)對於自接受國獲致之私人所得,包括資本收益在內,所課徵之
          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或金融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
          本稅。
    (五)為供給特定服務所徵收之費用。
    (六)登記費、法院手續費或紀錄費、抵押稅及印花稅,但第三十二
          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二、領館服務人員就其服務所得之工資,免納捐稅。
  三、領館人員如其所僱人員之工資薪給不在接受國內免除所得稅時,應
      履行該國關於徵收所得稅之法律規章對僱用人所規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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