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應考慮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或安排,以利相關主管機關得就涉及
一國或多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事由之情事,設置聯合偵查機構。在
無此類協定或安排時,得在個案基礎上協議進行此類聯合偵查。相關締約
國應確保在一締約國領域內進行此種偵查時,其主權受到充分尊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