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
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
    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其聘任、進修、研究、離職、資遣、教師組織及申訴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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