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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聲請仲裁機構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仲裁機構應於收受聲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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