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
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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