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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 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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