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
      損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者。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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