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 損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者。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