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
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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