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
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
檢查及安全評估。
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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