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無線電叫人通信網路免於壅塞,以保障合法用戶權益,無線電叫
  人用戶於承租後,其每號連續三日平均每日受信次數以不逾五十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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