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有排洩油,有害物質或
  有毒液體物質情事時,該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使用機械、吸收劑或其他
  方法,迅速清除其所排洩之油料、或有毒液體物質,或採取停止或減緩
  排洩物擴散之措施。
  前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未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仍不足以防止海水污染
  ,商港管理機關為清除海水中之油、有毒或有害物質所為之一切措施,
  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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