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追收擅自減免之費用。
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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