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核檢舉事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八日內重行辦理投票。 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八日內重行辦理投票。 三、罷免無效或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八日 內重行辦理罷免或重行投票。 前項選舉或罷免部分無效者,應就該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部分無 效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