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審核檢舉事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八日內重行辦理投票。
  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八日內重行辦理投票。
  三、罷免無效或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八日
      內重行辦理罷免或重行投票。
  前項選舉或罷免部分無效者,應就該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部分無
  效顯不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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