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
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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