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52
人,瀏覽人次:
95329182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 衝裝置或緩衝材。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