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
  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核給相當工程執行
  期限。其於工程執行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工程執行有關之事項,暫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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