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 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核給相當工程執行 期限。其於工程執行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工程執行有關之事項,暫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