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代理證券商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
易。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委託人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但
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仍有不足清償
之情事,則通知委託人限期清償,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
且註銷其信用帳戶:
一、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事由,經本公司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後,
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未清償者。
二、未依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償還債務者。
委託人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或期貨商有違約、違規情事,經本公
司接收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報後,應視情形為下列處置:
一、委託人有不如期履行交割或未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或
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或櫃檯中心
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違約情事之一者,應
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註銷信用帳戶;委託
人逾期未為清償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四十七條規定
處分了結。
二、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代理證券商不得受託融資買進、融券賣出
交易,並於委託人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即註銷信用帳戶:
(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
(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違規情事。
(三)他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
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情
事之一。
委託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情
事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處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委任人本身帳戶有前二項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
者毋需處理外,委任人本身帳戶與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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