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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 單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雙層高架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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