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
  單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雙層高架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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