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工作者、秘書室及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
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
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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