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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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