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
限: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
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
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
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
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部
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各機關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各機關每月負擔之
工友退休金提繳率為工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必要時由行政院統一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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