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區道路之設施,在路面或其上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儘量靠路邊或人行道。但對交通或景觀無顯著妨礙者,得設置於安
全島、圓環及其他類似地點。
二、不得設於道路交岔口、接續點或轉彎處之地面。
三、懸空設施最下端與路面拱頂之淨空,不得少於四.六公尺。但人行
道上空或商店之廣告牌,得減至二.五公尺。
四、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收費停車場。
第四十九條之一、使用市區道路之設施,應依據內政部所訂「市區道路
使用費收費標準」繳交使用費。
主管機關(含所屬機關)使用市區道路之設施,得免繳交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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