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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秘書室之設置)
縣、市議會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日常事項,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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