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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