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
延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
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
間之關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向核發機關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
、變更或展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
展延者,須同時依各該環保法規規定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
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
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不在此限。
經核發機關確認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
展延而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續依本辦法規定審查,並通知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應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
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須先繪製全廠(場)污染流向示意
圖,以掌握污染在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介質
間之流向。該流向示意圖僅作為核發機關審查之參考資料,非屬許可
核准內容。
三、第二項規定,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全廠(場)污染流向示意圖,
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其他類環
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惟若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可說明未實質涉及者,則無須同時提出。
四、第三項規定,個案審查中,經核發機關確認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而未同時提出者,明確核發機關
得續審,並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
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另主管機關得依各該環保法令規定
,本於權責就個案未依照環保許可證(文件)運作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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