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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