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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九十六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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