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