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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九十九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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