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土地返還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 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