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或有第八條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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