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置公墓應檢具之文件為一式三份。地籍圖之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地 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公墓,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並 不得大於一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