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
  二、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
  三、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
  四、因其他原因,自請脫離原住民身分。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四款規定外,其婚姻關係或收養關
  係終止後,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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