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
          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
五、婦女節:三月八日。
六、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七、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八、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九、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二、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三、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四、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五、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六、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七、漁民節:七月一日。
十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九、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二十、軍人節:九月三日。
二十一、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二十二、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三、海巡節:十一月八日。
二十四、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五、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六、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七、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二十八、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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