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
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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