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
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
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
男,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
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
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
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
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
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出境就學役男再出境之申請與行政機關審核作業,以達行政革
新及便民服務,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另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出境
核准後,役政單位應定期清查,如經查不符合出境就學規定者,應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進行催告程序,並通知其補行徵
兵處理,其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嫌疑者,移送法辦,以為核准出境
就學役男之控管機制。
二、現行第三項、第四項條文移列第四項、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