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建築改良物價值或價額,應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查估當時該改良物現存價值估計後,提交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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