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 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 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 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 依原核定計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