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