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