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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後,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 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遷移費;原 核准之該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案,依法定程序報請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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