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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 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 一、申請書。 二、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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