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附具範圍圖: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四至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五、土地使用現況。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
  八、安置計畫。
  九、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
  十、開發總費用、經費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
  十一、目前實際作業情況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十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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