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
  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
  )公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
      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
      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
      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