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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國民住宅社區之興建,基地內合法建築物因配合社區之興建而拆除者,其 所有權人符合前條條件者,得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但共同所有者僅 得以共有人名義或以其中一人名義承購該社區國民住宅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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